单位全称:bt365网址比分网司法局
办公地址:bt365网址比分网日月大道8号
办公电话:0417-6255851
电子邮箱:kfqsfj1202126.com
网址:http://sfj.ykdz.gov.cn
单位职能:
(一)贯彻党、国家和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办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全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七)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九)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建设;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工作目标管理的考核和检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交流建议。
(十)承办区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1209室
电话:6255851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事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档案、安全、政务公开和政务督查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地方志和年鉴的编纂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起草司法行政地方规范性文件;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来访案件和中央、省、市领导同志函转、交办的信件及群众投诉事项的处理;负责对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协助局纪检监察部门对队伍建设、纪律作风等情况进行督查。
法制宣传科:1202室
电话:6255393
拟订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各镇、办事处和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律师工作管理科:1202室
电话:6255393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协调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撤并的初审工作;承办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初审、管理工作;承办律师本区执业变更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律师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工作。
公证管理科:1202室
电话:6255393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证工作;承办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对公证机构及执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工作。
基层指导科:1204室
电话:6257582
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初审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社区矫正教育管理中心:1208室
电话:6148706
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拟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帮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工作;组织处置社区服刑人员重大突发性事件。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基地建设。
司法鉴定管理科:1208室
电话:6148706
指导监督全区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的变更审核;指导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纪行为进行调查。
政工科:1209室
电话:6255851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绩效考核管理工作指标,并对全系统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工作、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等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指导。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提出任免、交流建议;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
下属事业单位:
法律援助中心: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6215981
职能: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为贫困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负责安排、指派本区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指导监督其他团体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活动;负责监督、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情况
公证处:区市民服务中心三楼
电话:6228866
职能: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提存; 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提供公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