鲅政办发〔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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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鲅鱼圈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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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办事处,各园区,区直各部门,驻区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鲅鱼圈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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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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鲅鱼圈区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行政执法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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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明电〔2016〕26号)、营口市《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明电〔2016〕12号)文件精神及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开展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各镇、办事处,各园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中省市直驻区单位,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
二、检查内容
(一)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度执行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三)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制度执行情况。
三、检查方式
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会同区编委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赴政府各部门进行抽查,实地查阅有关原始工作记录材料,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对没有按规定完成工作内容的予以扣分;以赋分的方式对检查结果做出评价,并对工作开展情况和排名进行通报。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建立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1.各部门依法确定收费项目清单,清理无法律依据收费项目,企业(公民、其他组织)不再承担清单以外的任何行政收费性质的缴费。区财政、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
2.各部门在向企业收费时,要预先下达《收费通知书》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方式。《收费通知书》要及时存档,以备审查。
3.各部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不得强制企业入行业协会或商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不得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环节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利用职权只收费不服务。
(二)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1.严格执行《鲅鱼圈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鲅政发〔2015〕129号),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决定适当,并在15日内依法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2.重大行政处罚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须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要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定期分析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并提出规范相关行政行为的意见。
(三)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
1.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制度。全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下同)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均须编制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分别于每年1月和6月上旬,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汇总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检查。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企业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年底前,区政府法制办要将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向区政府作出报告,并适时予以通报。
2.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批准、登记制度。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实施检查前,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进行登记。检查时,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检查后,行政执法人员要及时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企业。
3.建立随机检查备案审查制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区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15日内,向区政府法制部办备案检查情况。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1.全面清理、公示执法主体和执法队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制度。区政府要全面审查和清理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并在门户网站法制专栏上公示(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主体性质、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类别、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要全面审验和清理行政执法队伍,对现持有《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是否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是否在执法岗位、有无非法违纪、所在单位的执法职能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审验,取消合同工、临时工、工勤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完善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上网公示。
2.全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4号),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制定指导标准,并在网站、相关办事场所(行政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
3.建立区政府常态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从本年度开始,区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报市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形成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
4.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制度。及时受理并将投诉、举报案件进行登记管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五)推行便民利企措施,提高服务效能
1.建立行政执法服务公开承诺制。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针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细化整改工作措施,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机关建设,建立便企服务承诺制、责任制等。要在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办事窗口等信息载体,设立企业服务专栏,公布便民利企措施,向企业提供本机关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及安全、技术等信息。
2.优化审批程序,积极推行并联审批。行政审批由受理机关在限定时间统一办结并反馈结果。由区编办、行政审批局牵头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牵头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审批要求,在审批前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辅导服务,绘制流程图并制定保障实施的具体措施。
3.倡导“人性化”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把处罚、指导、服务结合起来,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4.规范中介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中介服务的,要规范评估机构评估和收费行为。由区编办牵头负责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并将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
5.由督查室牵头建立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及时曝光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6.政务公开办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务活动。
五、实行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一)严格规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禁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强制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制企业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研讨会,并要求企业交纳会费和提供赞助费;强制企业接受应由其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信息、检测、认证等服务;以招商引资、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陪同旅游观光。
(二)认真受理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担负企业监督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调查属实,由担负企业监督主管部门等予以通报,并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工作安排
本次检查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上旬,区政府部署和指导各项工作,各单位按要求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6月中旬至9月下旬,各单位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进行自查;
第三阶段:10月上旬至10月中旬,区检查组赴各单位进行
检查;
第四阶段:11月上旬至12月上旬,区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并作出总结,通报检查结果并上报区政府。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将进展情况及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总,于·上一篇文章:关于加强鲅鱼圈区河道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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