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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更新日期:2017-03-31 11:31:58]

业务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2)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4)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5)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6)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2.程序:报送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办法许可证,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精简环节为: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可用文件的形式提出直接延期换证申请,说明符合直接延期换证的条件,并提交直接延期换证《申请书》,经审查人员审查合格,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可以只提交直接延期换证《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对于准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企业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于决定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企业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4.收费:无收费。
  5.所需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经营场所设施产权和租赁证明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7)工伤保险发票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证)换证可以只提交直接延期换证《申请书》和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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