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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销注册
[ 更新日期:2015-06-16 14:19:15]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许可条件: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许可程序: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两款所列情形之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于30日内向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报告;2、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接到报告后予以注销注册,出具注销注册通知书,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期??? 限:无。
  是否发证:否。
  收费及标准:不收费。
  责任科室: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医政科。
  办公地址:区投资服务中心735房间;
  联系电话:6249092
  有无数量限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