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更新日期:2015-07-02 10:15: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单位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行为。本制度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须填写申请公开表,如实填写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提交时间。
第五条 受理申请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提供的外,应当自履行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做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或途径;
(二)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监督渠道。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提供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行政执法案件正在办理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受理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按市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受理申请单位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条 受理申请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与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公开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收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受理申请单位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