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 更新日期:2015-07-02 10:21:46]
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部门,乡(镇)、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中(省)直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一)行政机关在制定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四)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市政府、各市(县)、区政府要在档案馆或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备,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并派专人负责,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的电子信息屏、触摸式电脑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窗口。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印发后要及时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查阅场所。
(四)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政府信息报送机制,实现网上及时公布和更新。
(五)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接待窗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重复答复。
(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监督保障问题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通过每季度的检查、督办和不定期的抽查、监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并将相关结果纳入各单位的年终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该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对本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9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保证《条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
?
?????????????????????
?
为认真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条例》施行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问题
(一)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或者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所属部门,乡(镇)、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中(省)直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指导、协调。
二、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问题
(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关于发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问题
(一)行政机关在制定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四)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时效性。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并逐步完善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市政府、各市(县)、区政府要在档案馆或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备,如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并派专人负责,为公众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要充分利用行政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的电子信息屏、触摸式电脑等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窗口。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印发后要及时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查阅场所。
(四)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政府信息报送机制,实现网上及时公布和更新。
(五)因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部门负责。
五、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大厅、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专门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接待窗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二)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在做好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级部门(单位)的指导。
(三)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重复答复。
(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监督保障问题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明确考核的原则、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通过每季度的检查、督办和不定期的抽查、监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并将相关结果纳入各单位的年终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并根据评议结果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分层级受理举报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该行政机关的监察机构进行举报;对本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监察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39号)的要求,落实业务经费,加强队伍建设。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保证《条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各市(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创新公开形式,拓展公开渠道,完善公开制度,全面提高公开工作水平。
?
?
?????????????????????
?
·上一篇文章:营口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下一篇文章:下面没有链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