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的相关政策
[区教育局 更新日期:2017-12-13 13:55:03]

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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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我区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区教育体育局教育一科提出申请。学生因病休学的,需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休学申请表(学校提供)”和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收据、诊断书或病志等证明材料;学生因出国出境休学的,需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出国护照、港澳通行证、签证等证明材料;因不可抗拒原因提出休学的,需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县级及以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依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中考报名结束后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应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申请办理复学。办理流程同休学。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学校应留存学生休复学纸质材料。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学生,家长应当与学生所属学区的学校联系为其注册电子学籍,以免影响学生将来的学籍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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