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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更新日期:2017-11-30 17:29:53]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备注

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日颁布)

35条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一)第50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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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827日修改)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1210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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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11项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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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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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5号,2009827日修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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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20081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下放至县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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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15号,2013629日修改)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48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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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9项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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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修改)

第八条 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修改)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得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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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72日修改)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修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放射诊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下放市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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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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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72日修改)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1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119日修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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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十三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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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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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日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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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日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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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日主席令第63,根据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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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婚前保健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827日修改)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区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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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孕产期保健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827日修改)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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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儿童保健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规范性文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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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出生医学证明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33号,2009827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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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620日起施行)

第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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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提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规范性文件】《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工作的通知》(辽人口发[2013]8号)

省政府决定,2013年孕前优生免费健康检查覆盖所有县区。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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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社发[2015]23号)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辽卫办发〔2015222号)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筛查、诊断、登记及报告等制度。完善相关登记,及时上报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儿童的个案信息及乙肝免疫球蛋白使用情况。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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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提供妇女常见病筛查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24号)

5.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加大专项资金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和计划生育服务提供者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培训。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诊治能力,对贫困、重症患者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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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公共服务

【规章】《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069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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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宫颈癌、乳腺癌”两癌筛查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妇幼司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妇卫便函〔201571号)

(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各省尽可能在同一项目地区整合开展宫颈癌、乳腺癌两项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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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增补叶酸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

(二)项目内容。 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神经管缺陷等。

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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